Article 5
Amended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设区的市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安全、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