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也可以由本行业或者本区域内参加协商的所有企业民主推选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