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正常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二)不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未按照规定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责令限期整改的单位,未复查或者经复查单位未达到整改要求,作出复查合格决定的;

(四)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

(五)泄漏监督检查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六)为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备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服务机构、设施施工单位的;

(七)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