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In forceLocal Regulations
Local Regulations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1, 200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05
- Articles
- 1 article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Article 44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处罚权限的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