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承包方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强迫承包方种植指定的作物、经营指定的养殖项目或者使用指定的生产资料。

对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承包方有权拒绝;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包方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