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Repealed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的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排放腐蚀性物品、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挖沙、采石、取土和停放、维修车辆等行为,不得进行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和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及拆除燃气安全标志。确需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15日内提出安全保护措施,取得燃气企业的同意,并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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