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

(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

(四)不得向无燃气资质证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六)配置相应的计量器具,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七)燃气交易以法定计量单位计量,保证足量,并明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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