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城管、公安、工商、规划等市容治理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工作配合等协调、联动机制;应当整合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信息,建立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和全市统一的市容服务平台,推动市容治理智慧化。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