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Article 21Repealed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国家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统一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可以参加相应的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考试、考核由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3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