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船舶污染物应当集中送交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或者船舶污染物专业接收单位接收。

城市市区和干线航道上的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应当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经营水域主动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出具由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接收凭证。

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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