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还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严重影响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的;
(三)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城市景观或者对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