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管理和利用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风景名胜区(点)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实时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动态监管信息;每年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以及水体、动植物、地质地貌等自然景观和园林建筑、宗教场所、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保护的情况。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及时相互通报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动态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