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设影响景区环境的生产性企业以及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保护地带内修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

对已有的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项目和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依法拆迁。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