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的工作程序是:
(一)确定督导项目,向被督导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二)被督导单位自查自评,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查自评报告;
(三)审核自查自评报告,确定督导重点;
(四)组织实施督导评估;
(五)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意见,并征求被督导单位的意见;
(六)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意见书,监督被督导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结果;
(八)向社会公布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结果,其中涉及重大内容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布之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九)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进行回访或者复查。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