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Amended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制定并监督实施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