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提倡养犬人自愿投保犬只伤人险。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