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符合下列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一)符合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三)预拌砂浆散装发放能力达到百分之百;
(四)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并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