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Amended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广告参与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文件、广告作品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有关的场所、财物,查封或者扣押与涉嫌虚假的药品、医疗、医疗器械、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广告直接有关的财物;
(四)要求涉嫌违法广告和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限期提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材料;
(五)责令广告主、广告发布者限期修改广告内容,或者暂停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