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0,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