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Chapter 3 新建建筑节能Article 20Amended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对未经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分项、分部工程,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