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Article 4In force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推行执法责任制,实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