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项目;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

(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前款规定项目不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部门批准;属于本市重点项目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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