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长江桥梁隧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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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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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ne 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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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1年5月25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长江桥梁隧道的相关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长江桥梁隧道行为的权利。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保障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并公布。
长江桥梁安全保护区为主桥、引桥下的空间及外缘两侧各二百米、连接线两侧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坡脚线,下同)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各一百米范围内;隧道安全保护区为隧道上方垂直区域及外缘两侧各二百米、隧道口外和连接线两侧边沟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各一百米范围内。
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的标桩、界桩,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挪动。
(一)消防、通风排烟、应急救援等安全系统;
(二)运营管理系统;
(三)动态监测系统;
(四)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工程概算的系统。
长江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档案。
Chapter 3养护管理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与养护维修规模、技术等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养护维修队伍,配备专用养护维修车辆和机械设备。
(一)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定期对长江桥梁隧道进行安全检测评估;
(三)按照养护维修计划安排养护经费;
(四)按照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养护维修,保持养护范围内交通标志、标线完好、清晰;
(五)建立养护维修、检测评估资料信息系统;
(六)制定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根据长江桥梁隧道的技术等级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
(二)养护维修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三)养护现场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信号,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四)养护物料应当堆放在作业区内,养护维修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五)除紧急抢修外,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时段;
(六)遇有雨雪天气,及时清除冰、雪、积水及其他障碍物,保障交通畅通。
Chapter 4路政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桥梁隧道收费站区、服务区等控制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损坏长江桥梁隧道;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长江桥梁隧道附属设施;
(三)摆摊设点、擅自张贴、悬挂标语、设置户外广告;
(四)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五)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六)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八)在桥下系缆、驳船;
(九)擅自设置标志;
(十)其他影响长江桥梁隧道畅通、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行为。
架设或者埋设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造成长江桥梁隧道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被损坏部分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依附长江桥梁隧道架设管线的产权单位应当对管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因长江桥梁隧道改扩建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时间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超过长江桥梁隧道限制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载货车辆应当主动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经检测超过桥梁限载标准的,承运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行卸驳载货物,并接受处理。
Chapter 5安全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长江桥梁隧道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以及逃生能力。
长江桥梁隧道遇有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尽快恢复通行。
隧道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检查通风排烟设施和消防设施,保持设施完好。
隧道内应急通道应当设有明显标志,便于开启使用。
长江桥梁隧道交通标志、标线由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负责维护,必须准确、清晰、易于识别;发现损毁、灭失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通行信息应当及时提示,重要的通行信息应当重复提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交通标志、标线损毁、灭失,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疏导交通等安全措施,并通知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单位。长江桥梁隧道养护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整改。
Chapter 6收费长江桥梁隧道
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在受让收费权的期限届满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前,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长江桥梁隧道及相关设施组织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的办理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的,长江桥梁隧道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和维修,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长江桥梁隧道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在辖区内收费长江桥梁隧道上查处违法行为、执行日常巡查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
(四)经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五)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
(六)经省农业机械、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车辆、运输上述农业机械的车辆;
(七)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
(八)法律、法规规定免缴车辆通行费的其他车辆。
运送国家救灾物资、承担军事行动保障任务等需要通过长江桥梁隧道的,长江桥梁隧道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政府指令开通免费通道。
经营性长江桥梁隧道的日常检查和养护工作由经营管理者负责,管理、养护等费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
Chapter 7监督检查
长江桥梁隧道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协助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长江桥梁隧道及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和安全保护区的保护工作。
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保护长江桥梁隧道,依法检查并制止破坏、损坏长江桥梁隧道的行为,保障长江桥梁隧道路面整洁、设施安全和交通畅通。
长江桥梁隧道经营管理者应当配合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和长江桥梁隧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超限运输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Chapter 8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款规定,毁坏或者擅自挪动标桩、界桩,可能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实施禁止行为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在长江桥梁隧道连接线两侧边沟外缘或者隔离栅外缘起四米范围内实施禁止行为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长江桥梁隧道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堆放、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从事采矿、采石、挖掘、取土、爆破等危及长江桥梁隧道安全行为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未按照确定的时间及时拆除或迁移管线等设施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车辆在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超限行驶或者拒绝接受车辆限载检测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长江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非法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