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城区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及相关附属设施。

道路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巷通道等。

桥梁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附属设施包括依附于城区道路的地下管廊(线)、排水管网、公共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站(点)、公交站(点)、出租车停靠点和交通安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备、专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的水系、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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