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二)截留、挪用建筑节能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公共建筑超标准耗能加价费的;
(三)对未取得建筑节能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对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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