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的事项;
(二)对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的本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应当附有法规草案或者立法要旨及其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团送交大会秘书处;在议案截止时间后提出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议案内容不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团提出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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