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议案人、报告人必须到会作出说明、回答询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可以采取到会报告或者书面报告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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