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Chapter 2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Article 7Repealed涉及代表个人及其亲属的案件以及代表作为代理人、辩护人的案件的有关问题,一般不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程序上诉、申诉、反映。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案件的申诉状和信件,应当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1994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