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Repealed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

交办机关对于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五日内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再交办。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