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1Repealed为做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199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