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公正廉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接受监督。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在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中,以权谋私;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谋取私利;
(三)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政府采购等市场活动,谋取私利;
(四)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或者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资金安排使用中,为个人和团体谋取利益;
(五)收受单位、个人的货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等;
(六)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自己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纵容、包庇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七)违反规定为他人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九)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十)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