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申请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疗、动物保健等兽医职业性活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有与动物诊疗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诊疗设备和诊疗室;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