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在运输、加工、出售动物、动物产品过程中,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动物产品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予以隔离;

(二)查明疫病种类和疫源地;

(三)查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流出情况,并通知运输沿途和加工、出售场所以及其他可能染疫的区域、站点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查或者其他紧急处理;

(四)发现重大疫情,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疫病的不同种类依法采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