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

对封锁的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隔离检查,经确诊为染疫或者染疫病死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疫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对饲养的易感染动物进行圈养或者指定地点放养,对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用;

(四)禁止与疫病有关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交易;

(五)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要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检查消毒站,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进行消毒。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