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

跨市、州或者县(市、区)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办日的30日前,向举办地的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

(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三)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四)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五)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应急处理预案;

(六)宗教团体、寺观教堂3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申请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先经批准。

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