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登记证书载明的产品类别范围内生产;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半成品、成品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四)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等清洁、无毒、无害;
(五)生产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灭鼠剂等按照规定使用并妥善保管,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