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按照蔬菜基地建设的要求,对蔬菜基地的水利、排灌、道路、供电和配套用房等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 第十二条 蔬菜基地建设应当坚持多渠道、多层次投入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扶持蔬菜基地开发和建设,并制定特殊政策,引导、鼓励生产经营者对蔬菜基地建设增加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