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

使用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建筑面积十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方案,并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