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县级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供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和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