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和节约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供水专项规划和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

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