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标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并预留学校建设用地。

学校设置规划由市、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学校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新开发片区、居住小区需要同步设置配建学校的,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