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标准,足额安排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经费,保证校舍日常维修的需要。

市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城乡统一的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学校校舍维修改造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县级市、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不低于市定标准的校舍维修改造经费基本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