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并实行单列,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得到保障。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足额计提教育资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净收益中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由市、县级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