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执行课程设置规定和教育教学计划,规范教育教学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市、县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开发开设满足学生个性发展的校本课程,形成办学特色,提高教育质量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