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汛期内,未按规定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
(二)应当编制抗旱防汛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抗旱防汛检查或者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不执行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抗旱防汛指挥机构的抗旱防汛指令的;
(五)拒不承担抢险救灾任务的;
(六)承担抗旱防汛功能的工程发生险情时,未及时组织抢险救灾的;
(七)在防汛紧急状态下,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场(馆)等,拒绝作为应急避灾安置场所的;
(八)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发生严重次生、衍生灾害的;
(九)虚报、瞒报旱情、汛情的;
(十)擅自向社会发布抗旱防汛信息的;
(十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