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在紧急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对水工程实施统一管理,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二)启用应急水源,统一对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水源进行调配;

(三)使用再生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

(四)核减用水计划和供水指标,实行定时、定点、限量供应;

(五)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应急性打井、挖泉、建造蓄水池;

(六)应急性跨区域调水;

(七)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八)对饮水困难的地区实行人工送水;

(九)根据需要封堵有关排水、排污口,保护水源水质;

(十)其他应急措施。

紧急抗旱期结束后,应当立即停止应急措施,拆除临时取水、截水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