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水文、农牧、农垦、电力、交通运输、铁路、煤炭、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抗旱防汛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所管辖的承担抗旱防汛功能的工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工程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所管辖的承担抗旱防汛功能的工程的维修和养护,加强巡查和监测,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及时除险加固;发现险情的,应当采取抢护措施,并向抗旱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