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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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仪式的人员,另外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自治区副主席;
(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等;
(四)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南宁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宣誓的具体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