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农村公路以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农村公路桥梁桥孔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明火作业、搭建各类设施;

(二)倾倒渣土、垃圾,焚烧物品;

(三)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谷晒场;

(四)其他危及农村公路安全或者影响道路畅通的行为。

县道、乡道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四米范围内的土地。

村道公路用地为公路两侧边沟(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土地,具体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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