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本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民教育培训工作逐级考核评价机制。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考核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农民教育培训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经费保障、师资建设、培训质量和效果等方面的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